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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最新消息 第二十九期 【好文推薦】論教義與倫理學

【好文推薦】論教義與倫理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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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文推薦】論教義與倫理學

何佳瑞(天主教學術研究院助理研究員 )

 

文章資訊:Stanley Hauerwas, “On Doctrine and Ethics,” Cambridge Companion to Christian Doctrine, Edited by Colin Gunton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7)

 

〈論教義與倫理學〉一文討論的是天主教教義中極為關鍵的部分,即教義與倫理學的關係。事實上,大部分的人(包括基督徒)都認定,基督宗教如果不是關於道德,那它就什麼都不是了。作者指出,對Barth來說,問教義與倫理學有何「關係」時,就已經出現錯誤了,這好似倫理學是先於或是獨立於教義的。然而,這樣的錯誤假定卻塑造了基督徒在現代性中的倫理實踐和反省。例如,大部分基督徒都認為,「正義」是關於倫理學的,但你若說「創造」,則是神學的。

這篇文章就是要提供一個論述,說明教義和倫理學的區分是如何出現的,以及為什麼這個區分不可能被證成是神學的。那難道能說大學中所教授的「基督宗教倫理學」(Christian ethics)這門學科是不存在的嗎?當然是存在的,但是它的存在其實正說明了基督徒的實踐已經出問題了。過去是沒有基督教倫理學的,因為當時的基督徒不能把他們的信仰和行為分開。不同時期的基督徒會區分神學和倫理學、生活與教義,但這只是為了強調信仰的不同面向而已。但是這種分析性的區分總是帶著危險,它會讓基督徒的真實(實在)也被區分了。神學家不是要否認,為了某些特定的目的倫理學可以區分於神學,他要拒絕的是,神學和倫理學的存有與實踐是各自獨立的。只是兩者區分的這種暫時性,太常常被人忘記了,以致於讓某些人可以脫離神學而把基督倫理學的歷史給寫出來。

舉例來說,保羅的羅馬人書5:1-11關於稱義(justification)的探討以及其後12-14章的「道德」指示,有人把前者看成是神學的,後者看成是倫理學的,我們主張,這樣的看法是保羅自己都不能認同的。當然也有人可以說,自保羅以來,我們已經面臨了許多不同的挑戰,我們有權把他的作品屈從於當代關於神學和倫理學關係的問題上。這種回應的困難在於它沒有認知到,教義和倫理學關係的問題並不只是一個概念上的問題,而是整個機構,或說,是整個教會的問題。基督徒要問神學信念與倫理實踐的關係這件事,顯示出了教會特徵以及教會和世界關係的改變。例如,保羅就看不出稱義和訓誡之間的緊張關係,因為他假定了教會是來自上帝的絕對命令。道德的關懷不是在於個人,而是對於教會的共同服從。

倫理學與教義的關係並非只是觀念上的關係,而是反應了教會實踐的不斷改變。對古代的人來說,倫理學不僅僅生活的某個「面向」,而是包含了所有構成人生活的一切。隨著歷史的發展,為了解決實際的道德問題,開始出現了教牧的手冊(Pastoral handbooks),於是,就有了一個在Penitentials、法規和告解大全(Summae Confessorum)中建立起來的傳統,在其中,倫理學被區別於神學和教義。然後就有了針對不同任務的特別訓練,如法條律師、道德神學家、神學家等。但是其實這些不同的任務仍然是一,因為它們的可理解性都是倚賴於教會的實踐。倫理學並不是區分於神學而被做出來的某個東西,因為神學和道德神學預設了領洗、懺悔、講道和聖餐等教會組織生活的本質。

多瑪斯的神學大全就是展現教會生活中倫理學和神學面向之統一的最佳範例

他的大全常常被人說是「自然神學」的捍衛者,但其實大全首先是一個基督教神學。神學大全,與其說是一個獨立的倫理學,不如說它關心的是把基督徒回歸天主的旅程放入上帝的教義當中。然而,多瑪斯的意圖卻被推翻了,因為他的大全的第二部分被人單獨抽出,好像這第二部分本來就是獨立的那樣。這種人類學主義要為後來評論者關於律法(尤其是自然法)是多瑪斯論述核心的假定負部分的責任。但其實,多瑪斯對道德生活的理解,假定了德行在形塑基督徒生活上之首要性。在後來的很多世紀,多瑪斯的作品要不是被誤解,要不就是被忽略,甚至還被用於支持他反對的意見之上。

到了16世紀,Luther和Calvin的宗教改革出現了,並非他們的作品標誌出了一個完全新的思考基督徒生活的方式,但是他們釋放放出來的力量確實改變了所有事情。宗教改革的攻擊性言詞(polemical terms)重塑了倫理學之於神學的關係。從那時候開始,信仰決定了基督徒與神的關係,進一步,工作(work)開始變成與倫理學相關。倫理學作為一種避免完全倚賴於天主恩典的手段,被聲稱是罪人能夠確保站在天主之前的方式。因此,對新教徒而言,基督徒的生活總是存在於律法與恩典之間的緊張關係之中。確實,新教改革改變了基督徒理解倫理學的方式,但是更重要的是那些基督徒與世界關聯方式的改變。早期,基督徒所理解的生活可以表達在自然法的語言之中,但是自然法只有在它是(由教會所中介的)神律的一部分時,才是可理解的。宗教改革之後所丟失的,是教會作為一個不可或缺的脈絡的理解,在這個脈絡當中,秩序可以被給予到基督徒的生活之中。困難之處在於,關於倫理學是什麼以及它要如何去做,大家是沒有共識的,於是神學家要回到哲學中去尋找,這卻諷刺地創造出了如何連結神學與倫理學的問題,因為倫理學被認定為是一個自治的學科,它再也不倚賴於宗教的信念了。

現代性相符於被理解為一個獨立領域之倫理學的起始。倫理學變成一種要求,確保道德的理性基礎,從而我們可以確信自身的道德信念不是任意的。這個要求與康德的名字聯繫在一起。康德想要確保知識和道德以抵抗由啟蒙運動所引發的懷疑主義,啟蒙運動本身就是要從過去的一切中釋放所有思想。然而,康德本身也想要思想從過去釋放出來。康德對啟蒙理想的投入展現在他對於基督宗教世界的崩塌的回應。如果倫理學倚賴於或從宗教信仰而來,那麼就無法避免永不止息的爭論,就像新教和天主教徒之間的爭論那樣。康德於是想要把倫理學立基在理性自身。確實,在很多方面,康德成為新教自由主義最偉大的代表者。新教神學家不再確定基督徒所宣稱的形上狀態,而將基督信念安置在人類學的普及性或是回歸到倫理學上,以此方式來確保基督信念的意義。

Schleiermacher批判康德倫理學的形式主義和守法主義(legalism)。他對於基督徒生活的論述是一個連續統一體,從一個人對於與天主合一的欲望開始,到在絕對的真福(blessedness)中達到這個欲望的高潮。比Schleiermacher倫理學觀點更重要的是他關於教義任務(dogmatic task)的概念,他認為,此任務乃是一個文明的任務和倫理的任務。擔任此文明任務的主要機構就是大學,尤其是柏林大學。神學可以成為柏林大學的一部份,這種神學任務的重新建構,形塑了課程的規劃,不僅在德國,還擴展到了美國。當然,這些神學學科(經典、教會史、教義與實踐學科)的劃分,不必然代表了神學仍是以Schleiermacher的方式被理解的,但是這劃分確實為神學和倫理學的關係帶來了問題。倫理學應被安置於何處,並不是很清楚的,它應該被放在教義,還是實踐學科當中?在美國,基督教倫理學之重要性獲得提升,成為了一門學科,但是這並沒有解決問題,反而讓問題更模糊了,比如說,要先上系統神學的課,才能上倫理學,讓人假定了神學是比倫理學更基礎的,如此一來,神學被看成是人可以轉向倫理學之前的一種形上學。就像之前所說的,在基督教歷史中,大部分的時候,基督徒都不認為,在他們所信與他們所做之間,是可以被如此輕易地切割開來的。問題是,神學首先是教會的學科還是大學的學科呢?因此,我們看見了Karl Barth對於此的挑戰(前面已經引述了他的話)。

Barth無疑是本世紀最偉大的新教神學家,對他來說,沒有任何的倫理學不是從頭到尾都是神學的,神學不只是所有學科當中的一門而已。神學更好說是一種解釋,解釋在基督中被找到的上帝的聖言,是如何提供了自身的基礎,並且為一切人類的所知與所做提供了基礎。

Barth拒絕Schleiermacher的嘗試(嘗試把神學作為一個更大的本質脈絡的一部份,即作為一個更大的科學問題脈絡的一部份)。Barth回到了神學自身的適當角色,即為教會關於基督之宣稱而服務的角色。Barth的倫理學是其教義任務的一部份,而不能被看成是獨立的主題。正如John Webster所說,Barth的Dogmatics,是一個道德存有學(moral ontology),是人類在其中行動之處境的一種延伸論述。他的倫理學假定了,透過正確之道德空間的神學論述,道德問題是可以解決的。這樣的論述涉及的不只是描述主體的道德意識而已。一個成功的基督教道德存有學,是對於人類行動世界的描述,而這個行動世界是由在基督之中創造的、救贖的、聖化的上帝的事功所主導的。他回到了神學,並且假設沒有任何脫離於神學的倫理學。

作者並沒有說Barth的立場已經獲得了勝利。在那些做神學和倫理學的人當中,Barth仍然是少眾的聲音。但仍然可以看見一些希望,如McClendon開始了他的計畫:要完成伴隨著倫理學的系統神學。McClendon並不認為倫理學會拖延他的神學任務,反之,他從倫理學開始,提醒我們,神學是透過它的教會實踐而獲得其可理解性的。他從倫理學開始,並非他因為假定了基督教神學可以被縮減為倫理學,而是因為他要重新宣稱神學的任務是要形塑基督徒的生活。McClendon和Rowan Williams都代表了一種再發現,即發現基督徒沒有理由要區分教義和倫理學。

註釋:本文有部分文字直接摘錄自英文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