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仁大學天主教學術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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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與學】董思高論上帝的可言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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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思高論上帝的可言說性 


何寶申
天主教學術研究院博士後研究員 

上帝可否被言說?《聖經》對於這個問題並沒有一致的說法。根據〈出埃及〉3320,「你不能看見我的面,因為人見我的面不能存活」。但〈出埃及〉314卻說:「神又對摩西說:『我是自有永有的』〔〕耶和華是我的名字,直到永遠〔〕。」教父們對於這個問題亦無定論。如奧古斯丁一方面宣稱「凡是我們能說的,皆非不可言說;但是上帝卻是不可言說的」(Augustine, Sermon 117 ch.5 n.7.),另一方面卻說「那至高無上的崇高者必須被人的記號表徵,好讓人耳能理解祂」。(Augustine, Against Adimantus, ch.13 n.2.聖經和教父傳統皆顯示,基督教一方面主張「上帝不可言說」,一方面又認為「上帝可以言說」。從哲學角度觀之,兩說自相矛盾。這不但有礙宗教教義的理解,更在哲學上被質疑為非理性。但中世紀的士林哲學家們正是以聖經和教父傳統為思想旨歸。所以,若要在「上帝可否言說」的問題上證明基督教在宗教上的可理解性和哲學上的合理性,他們勢必要設法消解上述兩說的不一致。為此,最簡單的作法就是論證「上帝不可言說」和「上帝可以言說」兩說之一為假。但是這不啻公然牴觸《聖經》,因此不在士林哲學家考慮範圍之內。有鑑於此,他們依循的方法論原則,毋寧在於盡可能調和這兩個貌似衝突的論點,而方法則是透過語言分析來解釋:上帝在什麼意義下不可言說,又在什麼意義下可以言說。

在董思高(John Duns Scotus)之前,最重要的相關學說是多馬斯(Thomas Aquinas)和亨利(Henry of Ghent)等人主張的類比論。此說上承柏羅丁(Plotinus)和偽狄奧尼修斯(Pseudo-Dionysius the Areopagite),其基本預設有二:(1)一切對象可言說之程度,相當於它們可認識之程度。(2)人只能以類比概念來認識上帝,但無法認識祂本身。由此導出其類比論:人只能以類比方式來言說上帝,但無法言說祂本身。底下簡述董思高如何反駁這兩個論點,進而證明「上帝可以被言說」。

與(1)相對,董思高引用當時流行的語源學來論證:某物可言說之程度,不相當於、而是甚於它本身可認識之程度。(Scotus, Ordinatio I, d.22, n.4-5.Lapis(「石頭」)源自laedens pedem(「傷腳」),但「傷腳」並不意指石頭的本質,僅指出它的感性偶性。命名者之所以能用「傷腳」來為石頭命名,並不是因為該詞本身詳盡描述了石頭的本質(因為這顯然不可能),而是因為他使用該詞的意圖在於以之指涉supponere)石頭。

董思高反對(2)的理由是:某物的屬性之為屬性,是因為它屬於該物本身,所以對某物屬性的認識總是預設了(praeintelligere)對其本質的認識。(John Duns Scotus, Ordinatio I, d.3, n.25; d.22, n.3; d.22 Appendix A 389.)準此,若人無法對上帝本質先有某些認識,則他同樣無法認識其屬性,因而同樣無法運用類比概念言說上帝。但若承認人能在某種程度上認識上帝的本質,則沒有理由堅持其本質全然不可言說。於是,只存在兩種可能性:或者人完全無法用類比概念認識上帝,或者人可以用比類比概念更根本的某種本質概念認識上帝。不論何者成立,類比論都不復成立。董思高選擇後者:

 

我們認為,人確實擁有關於上帝的某種本質概念(aliquem conceptum quiditatiuvm de Deo),理由是:若非如此,則人無法擁有任何關於上帝的質性或關係概念(qualitativum nec relativum de ipso),因為質性概念總是預設了某個它所依附(insit)的本質概念。(ibid.

 

要注意:所謂「關於上帝的某種本質概念」並非「關於上帝本身的本質概念」;對董思高而言,人在此生能擁有前者,但無法擁有後者。更一般地說,董思高認為,對某實體S而言,「關於S的某種本質概念」並非「關於S本身的本質概念」;在很多情況下,我們無法擁有後者,但卻能擁有前者。何以如此?這個神秘的「某種本質概念」又是什麼?

根據董思高,知識的對象必須同時是使得認知者認識該對象的原因,但「實體往往並不直接推動我們的理智去獲得某種關於實體自身的認識,只有感性偶性才能如此。因此我們僅有的關於實體的本質概念,就是那些能從偶性概念抽象出的概念。」(Scotus, Ordinatio I, dist.3, q.3.)舉例來說,石頭的本質是某種特定的分子結構,但使得張三認識石頭的,卻是它的感性偶性,如堅硬、會砸傷人。關於這種偶性的認識,無關乎石頭的的分子結構,但足以讓張三清楚指出舉例來說他的腳為何流血、李四用什麼東西把他砸傷。董思高將這種非關石頭本身的本質認識,稱為關於石頭的「某種」本質認識。與此相應的,則是他所謂的「某種本質概念」。這種概念雖然沒有向人說明「石頭究竟是什麼」,但卻足以讓人指出「這個是石頭」。董思高認為,這個道理不僅適用於石頭,也適用於上帝。某些概念,例如「無限存在者」,並不能說明上帝本身的本質,但足以讓我們藉此指涉上帝本身。

  綜上所述,董思高對於「上帝可否被言說」的看法可歸納為以下幾點。一,人可以恰當地言說上帝,儘管他無法完全認識其本質。二,「恰當地言說」指的並不是「描述上帝的本質」,而是「指涉上帝本身」。三,名稱的使用不能任意決定,它必須取自理智對於上帝偶性的抽象作用,否則無法恰當指出所代指之物。